信用卡未及时清偿成“老赖”后果可能很严重

信用卡未及时清偿成“老赖”后果可能很严重

信用卡未及时清偿成“老赖”后果可能很严重

——来源 :网易

 

刷卡未还款引发蝴蝶效应 律师提醒:信用卡逾期还款将直接影响个人诸多领域

消费提醒

一张未能及时清偿的信用卡引来一系列蝴蝶效应。据深圳一家物流公司老板刘博(化名)介绍,其十多年前办下一张信用卡,此后一直未能如期清偿欠款,而被银行诉至法院。此后,银行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博2010年按照判决要求清偿了这笔欠款。而让他奇怪的是,2015年,法院却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录(即“老赖”),个人生活和生意都大受影响。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有关信用卡逾期偿还对持卡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有些案例与刘博情况类似,不仅吃了官司,而且还影响了个人征信;也有持卡人因此获刑。针对信用卡逾期未还款可能导致的后果,有律师提醒,市民使用信用卡非常普遍,而且很多人可能不止一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可能又有不同的还款日期。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出现其中一张或几张信用卡逾期还款的问题。应该引起市民的重视。

无法买机票 才知成“老赖”

刘博是湖北黄冈人,其介绍,自己2009年从湖北一家单位内退后,来深圳下海经商,目前在龙岗经营一家物流公司。2015年底,刘博打算坐飞机从深圳回老家,在买机票时发现自己已经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一名“老赖”,无法买机票。

此外,刘博介绍,由于成了“老赖”,其购买高铁票、机票以及住高档酒店,正常出入境等都受到限制。此外,其表示,由于全国征信系统都已联网,不少业务往来的客户等看到其上了“老赖榜”,便纷纷与其断绝了合作关系,“做生意很看重诚信,有些一查马上就不合作了。”

其表示,其公司还无法正常向银行借贷,只能找一些民间借贷,“征信网络都是互通的,别人一看信用分很低,就不借贷了,只能找民间高利贷。”其表示,其公司因为高额的民间借贷目前已无法正常运作,虽然在工商备案上仍是“存续”状态,但已经“名存实亡”,目前无任何业务了。

自称对相关判决并不知情

刘博表示,看到自己上了“老赖榜”,其第一时间便去查询,发现源于自己2004年在武汉办理的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其介绍,此后其用信用卡消费至透支后,未能及时还款。2006年底,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就此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刘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刘博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刘博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刘博偿还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相关欠款22789.85元,于判决生效三日内付清。且该案受理费及邮寄费由刘博承担。

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又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博自称,并未收到江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其还是事后从银行律师处才得知此判决。其表示,想到要去深圳经商,不执行法院判决会影响以后做生意,便于2010年将相关欠款全部清偿。

其提供的事后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证实了这一点。这份证明显示,持卡人刘博(化名)于2004年8月23日成功申请办理了该行双币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截至2010年5月6日账户无欠款,目前该信用卡账户状态注销。

已还款仍被列为“老赖”

刘博表示,在清偿完欠款后,其以为不会有任何负面影响,结果便发生了上述那一幕,“2015年底坐飞机回家,在柜台那里一直无法出票。后来转坐高铁,还是买不了票。”

其查询得知,自己是在2015年10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2016年1月,刘博来到江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老赖”的身份。其提供的由该院出具的执行决定书显示,因刘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如今刘博已全部履行完毕,故该院依照相关规定,将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而刘博认为,虽然自己从法院“老赖”名单中删除,但还是有不少征信系统及公司留有底,“很多征信机构都显示我还是在黑名单内,整个2016年找20多家经融机构贷款被拒绝。”在他看来,法院应该做“撤销”处理,只有“撤销”才表明他根本就没有失信行为。

为此,刘博又来到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相关“执行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将刘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不当,且在刘博全面履行义务后,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刘博的纠正申请。

“执行情况未向法院报告”

而针对刘博的说法,南都记者根据江岸区人民法院官网留下的办公室电话,多次尝试联系但均无人接听。而据湖北媒体“楚天都市报”此前报道,从刘博还款后至被列入名单前的五年间,银行以及刘博本人,双方都未按规定将案件执行情况向法院报告。

报道援引该院执行局一名刘法官的说明称,2007年,该院向刘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已经明确令他“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而2015年,该院在清查案件时发现,刘博没有将案件执行费240元交至法院,据此,法院依法将刘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使刘博早已经还清了银行的欠款,但不交执行费,刘博就不能算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直到去年2月,刘博才到法院交清了执行费。此外,报道称,刘法官表示,将其列入名单前,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在法院公告栏进行公告,程序履行到位。

二审判决应撤销“老赖”

对于江岸区人民法院驳回的纠正申请,去年底,刘博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其提供的武汉中院关于此事的“复议决定书”显示,武汉中院查明,去年2月15日刘博已缴纳了执行费240元。

武汉中院审查认定,刘博属于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但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应审查决定将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此外,针对刘博以执行异议申请纠正时,江岸法院作出的相关“驳回申请”执行决定,武汉中院认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相关规定,武汉中院决定撤销江岸法院的相关执行决定,同时将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刘博表示,在拿到武汉中院的“复议决定书”后自己才算松了口气,两年多来其一直往返于武汉和深圳,希望能还自己“清白”,“这个事对我个人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当时买房及公司运作没有银行贷款的隐形损失,还有两年间两地往返的维权成本。”据刘博本人介绍,其于3月2日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达成相关调解协议。

案例

有持卡人未还款获刑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有关信用卡逾期偿还对持卡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有些案例与刘博情况类似,不仅吃了官司,而且影响了个人征信;也有持卡人因此获刑。

据陕西媒体报道,1983年出生的榆林人蒋某,经营着一家度假酒店,2013年5月,他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银行信用卡。之后,蒋某将卡内金额透支套现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和生活消费。该卡于2014年4月份开始逾期,截至2015年7月8日,逾期16个月,欠款112260 .85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催收,被告人蒋某某仍未归还所欠款项。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蒋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上网追逃,2015年12月20日被延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二大队抓获。同年12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此外,2014年,深圳一名男子赖某因透支消费信用卡并逾期不还被判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被告人赖某申领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至2011年12月12日还款500元人民币后,一直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变更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没有通知银行,逃避银行催缴欠款,且以小额恶意还款规避法律。

而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3809.17元,依法归还被害单位(其欠款银行)。

提醒

千万别认为“逾期还款没什么大不了”

针对信用卡逾期未还款可能导致的后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表示,现在广大市民使用信用卡的频率非常普遍,而且很多人往往可能不止一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可能又有不同的还款日期。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出现其中一张或几张信用卡出现逾期还款的问题。

在早期,可能确实会有部分银行对小额信用卡透支且逾期不还的行为,往往只是安排人进行电话催收,让很多人觉得欠钱不还没有什么大不了。但是,随着各个银行监管和考核越来越严,很多银行逐步把逾期还款的信用卡催收事件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对于逾期还款的用卡人而言,除要承担正常还款的成本、逾期还款的罚息成本外,还将面临银行起诉产生的诉讼费成本、保全费成本甚至执行费成本,成本会大幅上升。

更关键的是,信用卡逾期还款的事情,还会录入到个人的诚信系统,直接影响到后续再就业、银行贷款、出行消费等诸多领域,因此不得不引起重视,广大市民务必要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

建议

三方面一起努力减少“误伤”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认为,上述案例中,刘博也算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因为配套措施衔接不到位的受害者。

毛律师认为,中国司法体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生效裁决文书中规定的付款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制度由来已久,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以前的强制执行程序,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完善,没有将拒不执行人员录入失信人名录等类似措施。这个措施其实是近几年才出现的。

毛律师表示,在这个措施实行后,法院对于手上堆积的尚未执行完毕的陈旧案件,为省事,往往都是直接将里面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到失信人名单中。这种做法,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但一旦遇到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情况,即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后,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事后又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这边可能会因为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误伤”被执行人。

毛律师称,要减少这种“误伤”的情况发生,最好三方面一起努力: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在与被执行人和解后,应该及时将执行和解的情况通报执行法院,方便执行法官更新信息并及时结案;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不要以为仅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就万事大吉,还要督促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法院递交执行结案申请;对于执行法官而言,为严谨起见,对于每单即将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最好在提交前能够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联系一下,确认是否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付款,避免出现“误伤”。否则一旦录入错误,将来更正的成本会非常高昂。

 



发表评论